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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4

发文字号

晋卫食[200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职责调整的通知

晋卫食[2009]2号

2009年11月24日

各市卫生局,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厅、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18号)的规定,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分职能进行了调整交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卫生厅划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划入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条件。

  二、卫生厅内设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餐饮服务许可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餐饮服务许可处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餐饮服务的许可和对市、县的督导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承担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有关化妆品的安全性评审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广告审批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为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当地政府“三定”方案未下发、职责未调整前,按照目前本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责与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请于12月1日前将业务分管局长、业务科长、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上报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

  联系人:李纲 赵曾艳 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联系电话:0351-3580358 3580826(传真)
  联系人:孙兰草 (副处长) 郝飙 张枫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许可处
  联系电话:0351-3581513(传真)
  联系人:赵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电话:0351-3581535 3581534(传真)
  联系人:王鲜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化妆品监管处
  联系电话:0351-358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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