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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03-31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31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015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予以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区运输食盐应当持有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食盐应当持有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签发的食盐准运证。”

  三、将第四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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