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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30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8]23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0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的通知》 ,对此文件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病案首页分类进行明确(详见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18]2335号

2018年10月30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结合本市医疗服务实际,现对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等价格项目规范内容进行补充完善。调整后内容具体见附件。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此做好收费系统维护和价格公示工作。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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