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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22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04]0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
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费[2004]054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医保办,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了推动医疗卫生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对本市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包括普通门诊、急诊、专家门诊等)的诊疗费和挂号费予以合并并作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含挂号费,下同)  一级医院的收费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次7元,医保就诊者自负1元,6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二级医院由现行的8.5元调整为10元,医保就诊者自负3元,7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三级医院由现行的10.5元调整为14元,医保就诊者自负6元,8元由医保按现行办法支付。
  对自愿接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就诊、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医保就诊者实行优惠。此类就诊者在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时,诊疗费自负的卫元由医保基金支付。

  二、调整急诊诊疗费  二、三级医院急诊诊疗费与同级医院的门诊诊疗费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医保也按同级医院门诊诊疗费的支付办法支付。

  三、调整专家门诊诊疗费  调整专家门诊收费标准,取消“著名专家”收费项目。三级医院专家门诊诊疗费收费主任医师从现行的每人次13元提高到20元,副主任医师从11元提高到17元;二级医院专家门诊诊疗费收费主任医师从12元提高到17元,副主任医师从10元提高到14元。医保仍按现行办法支付。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明码标价、计算机程序修改、费用结算等各方面的相关准备工作,并耐心对就诊者和家属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调整后的诊疗费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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