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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外地放射卫生检测机构在京开展检测工作相关事宜的函

发布日期

2017-03-10

发文字号

京卫疾控字[2017]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外地放射卫生检测机构在京开展检测工作相关事宜的函

京卫疾控字[2017]13号

2017年3月10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放射卫生检测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目前我市确有外省审批的放射卫生检测机构对我市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收取检测费用。我委在备案中这些检测机构均向我委出具了所在省份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截至2月20日到我委备案的机构有3家,分别为广州职康防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上述这种情况贵局的执行政策我委不尽了解,故特请贵局予以解释说明上述机构是否要在贵局进行工商登记。

  特此函达,回复为盼。

  (联系人:张瑞;联系电话:839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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