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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18-04-20

发文字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期)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17号

2018年4月20日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9号)、《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本市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经销的圣安娜天然矿泉水(含气)
  (一)食品名称:圣安娜天然矿泉水(含气);商标:Sant’Anna;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6.6.9;标称生产企业: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经销商);原产国:意大利;不合格项目:锌。
  (二)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6012瓶,总计3006公斤;销售:4253瓶,库存:1759瓶,无召回。目前,该企业已经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
  (三)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经销不合格圣安娜天然矿泉水(含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1.2元。

  二、上海市宝山区徐运强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菠菜
  (一)食品名称:菠菜;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7.8.21;标称生产企业:无;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市宝山区徐运强蔬菜经营部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1箱,总计10公斤;已销售1箱,无召回。
  (三)上海市宝山区徐运强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市宝山区徐运强蔬菜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天猫康辉食品旗舰(经营者为上海正好华食品企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康辉雪梅
  (一)食品名称:康辉雪梅;商标:康辉;规格型号:328克/包;生产日期:2017.1.2;标称生产企业: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正好华食品企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3件,销售3件,无库存。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正好华食品企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康辉雪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考虑到该企业已履行了销售者索证索票、查验供货商的证照和商品检验报告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缘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猪油
  (一)食品名称:食用猪油;商标:/;规格型号:428克/罐;生产日期:2017.8.27;标称生产企业:浙江金恩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二)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缘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400罐,总计171.2公斤;销售400罐,。目前,企业已经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在其销售网站发布召回公告,但尚未收到消费者退货申请。
  (三)缘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猪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缘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312.43元。

  五、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广氏菠萝味碳酸饮料
  (一)食品名称:广氏菠萝味碳酸饮料;商标:?V氏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30mL/罐;生产日期:2017.9.04;标称生产企业:佛山市三水区隐雪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3888罐,进货价格1.53元/罐;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87元/罐;货值金额7266.91元。目前,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了主动召回等措施,并且保证不再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
  (三)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广氏菠萝味碳酸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08.4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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