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各类建筑企业应当对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督查检查。现将相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督促各类建筑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并进行监督检查。
自查工作结束后,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汇总自查结果,并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附件3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王柏琴
联系电话:010-88330522、88330552
传 真:010-88375603
邮 箱:spyj@sda.gov.cn
附件:1.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表
2.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3.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自查统计表
4.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