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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17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政[2016]0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1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6]028号

2016年5月17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近年来,本市以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能力和水平为重点,着力构建“机构自管、行业自律、专业质控、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内容开展诊疗活动,使用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各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内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对外合作的科室、病区、项目,或与其他个人、组织合作购置医疗设备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清理。对于已经出租承包或变相出租承包的合作科室、病区、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或终止。
  (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6]10号)要求做好各类技术管理和备案工作。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目前作为临床研究类医疗技术,不得直接应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开展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的临床研究工作,必须遵循严格科研设计、明确适应症、自愿知情同意、符合伦理和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向受试者收取相关费用。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二、开展全面自查和梳理工作
  (一)各医疗机构要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自查表见附件1,填妥后尽快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办医主体),尤其是对科室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广告发布、医务人员资质等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会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部门组织对本辖区、本系统内医疗机构开展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科室出租承包问题进行全面清理。请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办医主体于2016年5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三、加强医疗机构监管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手段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大日常的全覆盖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执业行为。要将投诉举报集中、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既往被多次处罚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本市将在医疗机构自查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下发。

  联 系 人:钱文卉、陆廷岚
  联系电话:23117846、23117868
  传 真:83090065、83090068
  电子邮箱:shwsjy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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