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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3

发文字号

京食药监药械[2014]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3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的通知

京食药监药械[2014]35号

2014年8月13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2014年8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批号201311081)在浙江省连续出现发热、过敏等严重不良反应,经检验该批药品的“无菌、细菌内毒素和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经评估,该企业在2013年11月生产的与不合格批次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连续6批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均可能存在质量风险(批号范围:201311031、201311041、201311051、201311061、201311071、201311081)。

  总局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上述批次的产品,并要求该企业启动一级召回。

  为保障用药安全,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接此通知后,立即通知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使用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核黄素磷酸钠注射液,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并将销售、使用和召回情况报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于20日前将辖区销售、使用和召回情况汇总上报药械市场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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