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社发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8]12号
2008年1月11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社发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号令)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及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结合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统一管理、双向互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盘棋”格局,有效减少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现象,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服务项目。
二、管理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城建、房管、民政等单位加强配合,开展综合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流入地经常性工作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村(居)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管理人员,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应落实计划生育联络员。各街镇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综合协管员工作范围,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流入人员的验证和督查工作。
各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性地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执法检查,坚持平时检查与集中性检查相结合,集中性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浦东新区人口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抽查,并定期督查街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情况。
外来流入人员在现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后15天内应到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验证机关凭《居民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办理查验手续,核对无误后,在《婚育证明》的查验栏内记录查验情况并盖上查验合格章,同时做好登记入册和电脑录入工作。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个人,验证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婚育证明》验证每年不少于一次。
用工单位和私营企业主在招用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并进行登记。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雇主应履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处理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工作。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未凭证招用流动人口或出租(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又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现居住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征收有困难的,应及时通报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予以处理。
(三)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各街镇人口计生办、村居委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和生育信息,积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统计、电脑录入、信息适时变更和维护管理工作,可依托上海市人口信息采集与交换系统及时将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电脑,并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入人员信息不详的应及时通过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其户籍地提出查询。对在现居住地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向其户籍地进行通报。
(四)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建立健全“以房管人”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户的管理。房屋出租户应积极配合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借)房屋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已查验过《婚育证明》,对于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所持《婚育证明》不合格的个人,督促其进行有关交验手续;发现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街镇人口计生办反馈信息。
(五)建立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机制,实行源头双向互动。
为加强流动人口双向管理,引导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户籍所在地应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实行源头互动。对流入浦东相对较多的地区,浦东新区人口计生委将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双向管理联席会议,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源头互动的双向管理工作机制。现居住地发现外来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与其户籍所在地取得联系,共同配合做好补救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时无法取得联系的,应由现居住地负责落实好补救措施。
(六)以计划生育协会为平台,完善流动人口自治机制。
各街镇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和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建立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依托的自治组织,努力形成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保护的新局面。
(七)积极推进“彩虹计划”,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各街镇人口计生办对流动人口应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向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供应避孕药具,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查孕查环工作(每季度查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通报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充分体现“关爱女孩行动”,要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彩虹计划”,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妇科检查、免费为流动人口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计划内出生女孩赠送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和平产分娩优惠项目,鼓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四、考核评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考核实行平时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由街镇人口计生办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考核。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列入浦东新区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考核指标,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双向联系工作以及落实“彩虹计划”一并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五、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浦东新区人口计生委设立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生育举报奖励措施。对通过深入细致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使计划外怀孕和生育对象自愿中止妊娠的,或者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浦东新区和各街镇人口计生部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经费保障
街镇财政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本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经费由区财政按一定比例进行补贴。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