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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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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2020-01-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江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保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各地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把疫情防控工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主动作为、抓实抓细,不折不扣把疫情防控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患者决不因费用问题耽误救治。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卫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要按规定动态调整报销范围,对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目录的,按医保基金甲类支付,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保证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协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对于供应和价格情况异常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并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进一步强化信息收集和上报。各市(地)、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收集各工作动态、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情况。各市(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情况,将上述情况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中午10点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没有发生疫情的市(地)也要零报告。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公言韬 18646198570
省财政厅 赵永刚 13936407797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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