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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4-14

发文字号

浙卫发函[2015]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5-04-1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浙江省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5]45号

2015年4月14日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衢州、舟山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浙江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二、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术中用)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三、同意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绍兴市立医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四、同意浙江医院(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永嘉县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中心设在永嘉县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余姚市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

  五、同意宁波明州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

  六、同意浙江医院(浙江省老年医疗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绍兴第二医院、台州市立医院、温岭市中医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余姚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

  七、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和康康复医院、温州海坦医院、长兴县中医院、绍兴第二医院、绍兴第二医院平水分院(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卫生院)、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浦江县人民医院、兰溪瑞康医院、浦江县博爱骨伤手外科医院、江山贝林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恩泽医疗中心(集团)路桥医院、台州美兆健康体检中心等14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临安市於潜人民医院、磐安县人民医院、武义县中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更新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八、同意瑞安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8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同意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湖市新埭镇医院、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卫生院、临海市桃渚中心卫生院、玉环县坎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九、同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衢化医院等2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各1台;

  十、同意浙江省人民医院、温州市中心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大孔径CT模拟定位机各1台;

  十一、不同意宁海县第一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6排以上、64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台以及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1台的申请;

  十二、不同意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医院、玉环骨伤医院等3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实用型(16排及以下)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的申请;

  十三、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卫生院在本次批复配置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原临时配置许可证对应旧设备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各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时,应按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品牌产品。在科学研究型MRI、科学研究型(临床科研型)CT、LA的招标采购中,国际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必须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进行招标。对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不得进行招标。更新配置设备的单位,在新设备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即刻办理旧设备报废手续,旧设备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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