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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1

发文字号

沪卫计中管[2015]0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医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卫计中管[2015]014号

2015年7月21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本市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医临床医疗内涵建设,规范中医病历书写,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委托上海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编写了《上海市中医病历质量考核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中使用。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并组织贯彻实施。上海市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对各有关医疗机构贯彻落实《考评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控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公示。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各办医主体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辖所属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各级医疗机构。《考评标准》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委中医药服务监管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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