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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遴选工作的通知

2019年4月17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号),全面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我委决定开展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遴选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推动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增强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和水平,控制本市儿童死亡率。

  二、遴选范围
  具有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的三级医疗机构。原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抢救指定医院需重新参与遴选。

  三、遴选流程
  (一)机构申请
  申请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单位以自愿为原则,按照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遴选标准(附件1),进行自我评估,自评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报市级评估。
  申报单位按照遴选标准,填写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申报材料(附件2),经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于4月26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老年与妇幼健康服务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416室,PDF版发送邮箱:laonianfuyouchu@bjchfp.gov.cn)。
  (二)市级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遴选标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全市布局,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书面材料审核、申报机构答辩及现场审核,最终确定北京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报,并严格辖区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区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网络建设。
  (二)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遴选标准,加强院内协调配合及外部沟通协作,争取全方位支持,积极参加遴选工作,并以选促建,进一步加强本机构新生儿救治服务能力。

  (联系人:金英楠;联系电话:835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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