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陕卫规发[2013]311号
2013年10月15日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13]1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省基本公卫、重大公卫、民生工程等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专项资金项目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中、省补助地方公共卫生资金、医改项目专项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民生资金在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等方面作用巨大、影响深远,是中、省确定的重大民生资金的主要内容。各地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部署,从全局高度理解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把落实中、省加强资金监管工作部署与各单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按照“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提高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自查自纠及督导检查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新农合基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工作,查找管理漏洞、发现薄弱环节。对以往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要作为重要内容,对屡查屡犯、屡犯不改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其形成原因、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杜绝。要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监管意识,巩固以往督查成果,认真总结实施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纠正、处理、规范项目工作管理,推进医改任务落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资金的使用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自查自纠及督导检查工作范围
国家卫计委已于10月启动了中央补助地方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了8个督查组赴天津等16个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基本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资金开展专项督查(注:未抽查陕西)。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我省各市、县要参照卫计委督查工作方案和本通知精神,制订本市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对中、省专项补助项目资金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并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本市自查自纠报告(包括自查情况、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措施等内容)及督导检查情况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汇总上报国家卫计委。自查自纠及督查工作范围如下:
1、2010-2012年度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其中重点督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10个公卫项目。
2、2012-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情况(由合疗经办机构负责)。
3、2009-2012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4、乡镇卫生院2011-2012年配置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医改投入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0]79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0]99号)、《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关于报送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卫规财财便函[2011]297号)的落实情况。
6、核查2009年以来原中、省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自查自纠及督导检查对象
(一)2010-2012年管理和使用中、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督导检查与自查自纠工作。
(二)每个市重点督导检查2个县,检查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新农合基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总资金量较大的县。
(三)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督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当关注农村急救体系、信息系统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等设备购置类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督查省级、市级、县级、乡镇卫生院项目。
(四)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外,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地督查项目实施单位数应不少于5个,包括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院、站);市级培训类项目、市级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项目的医院,如项目执行单位超出以上范围,应做适当延伸督查。实地督查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农村急救体系、信息系统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等设备购置类项目。
五、自查自纠及督导检查内容
(一)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以资金督查为主线,督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效果等内容,根据需要延伸核实部分项目活动和服务档案资料。
1.组织管理情况。督查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当地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2.资金管理情况。中、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资金拨付及时性和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进度与合规情况等。
3.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核算情况,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4.项目执行和效果。督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落实和项目活动开展情况,服务对象满意情况等。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资金督查为主线,兼顾建设程序和建设效果,督查项目决策与审批、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程实施和质量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信息公开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制度建设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中、省预算内资金下达的及时性和到位情况;地方政府配套经费的责任落实情况及资金下达情况,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财务制度后的负债建设情况,资金支出及时性和合规性。
3.财务管理情况。财务内控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核算情况,合同、执行与管理情况。
4.项目执行情况。一是项目开工和完工等进度执行情况。二是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以及合同签订等制度执行情况,采购方式选择合规性,关键文件完整性,设备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三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变更的情况,项目变更的报批和批复情况,关键文件完整性。
(三)乡镇卫生院2010-2012年配备医疗设备使用情况。督查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重复购置、闲置不用和使用率不高的现象。
(四)2009年以来以前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督查2009年以来各级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工作质量。
六、自查自纠及督导检查方法
(一)全面覆盖和重点督查相结合。一是督查地区上,在市、县级层面全面了解,被抽查县要重点督查。二是项目范围上,督查项目覆盖面广,突出重点督查项目。重点督查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地督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设置督查指标重点定量督查。三是督查内容上,全面督查项目执行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选择重点环节和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督查。
(二)集中调账与延伸核实相结合。一是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市级和县级项目中,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类项目、公共卫生类项目、卫生监督类项目和卫生人员培训类项目的财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可集中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查阅。妇幼卫生类项目、农村卫生类项目、信息化类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财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可集中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查阅。具体调账和查阅资料地点可根据当地机构实际分管及执行情况适当调整。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延伸核实资料的单位、抽查资金使用效果的和因客观原因无法借出财务资料的项目单位,督查组采用实地走访方式,赴项目活动开展和服务档案保存地点核实情况。二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被督查市、县本级项目在项目实施单位查阅。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的业务和财务资料集中在卫生局查阅,并按要求抽取部分项目或赴项目现场核查。
(三)量化督查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针对重点督查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地督查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重点内容,设置督查指标定量督查,其余项目通过核查填报表、查阅财务及其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情况。
七、自查自纠及督导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和座谈访谈。听取各级公共卫生项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执行情况汇报,与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座谈,访谈服务对象,深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线索,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收集和查阅项目管理制度和文件、项目财务和业务资料,根据资料反映出的情况,延伸到项目单位现场核查。
(三)数据核对和定性分析。根据项目地区填报的专项投入和支出信息等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包括:数据间勾稽关系的核对、汇总表与分项表的核对、数据与文件的核对、数据与实物的核对等,保证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定性分析。
八、时间安排
即日起各市、县开展自查自纠、督导检查,10月30日前撰写总报告并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根据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全省通报。
各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完善监管机构和队伍,建立监管工作考核制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要加大资金管理与使用问责力度,防止出现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滞留沉淀的问题。对发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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