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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肿瘤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筹建质子治疗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06-07

发文字号

闽卫医管函[2018]3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0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肿瘤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筹建质子治疗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卫医管函[2018]371号

2018年6月7日

省肿瘤医院:

  《关于拟与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合作筹建质子治疗中心的请示》(闽肿瘤行[2018]4号)收悉。经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管理规范(2017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你院符合《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规定,同意你院配备质子加速器,开展质子放射治疗。请按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相关程序办理配置许可。

  二、关于你院与社会资本合作筹建质子治疗中心事项,请按照《福建省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实施方案(试行)》(闽机管综[2016]15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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