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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淳安县中医院新院址执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4-0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3]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淳安县中医院新院址执业的批复

浙卫发[2013]89号

2013年4月2日

杭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淳安县中医院进行执业验收的请示》(杭卫发[2012]312号)悉。我厅组织了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医医院基本建设标准》、《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等对淳安县中医院新院址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淳安县中医院搬迁至新院址执业。

  二、请该院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并按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加强管理和建设,严格依法执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中医办院方向,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强学科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医疗质量控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希望你局加强对该院的指导和监管,促进该院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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