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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4-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4-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3年4月1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局属单位:

  2013年是“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之年,国家和本市层面均已就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进行部署。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十二五”期间各项卫生工作的有效落实,本局决定组织各区县卫生局和相关局属单位开展本市卫生“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情况
  通过中期评估,摸清本条线、本区县、本单位“十二五”规划各项卫生工作具体进展情况。
  (二)推动工作
  通过组织自评,推动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工作“回头看”,找出亮点或差距,进一步完善工作。
  (三)解决问题
  及时发现“十二五”规划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二、评估内容
  (一)对《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市卫生“十二五”规划)内容的评估
  各区县卫生局、局属单位就落实市卫生“十二五”规划情况开展自评。区县卫生局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规划的组织落实情况;二是对照市卫生“十二五”规划的第四部分“‘十二五’上海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的八个方面逐项梳理各项重点工作取得的成绩;三是遇到的问题;四是下一步打算和建议;五是对照市卫生“十二五”规划的附件1指标体系逐项填写本区县的完成情况(2012年底数据)。局属单位自评报告应针对市卫生“十二五”规划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内容,结合本条线、单位规划,梳理有关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打算和建议。
  (二)对区县卫生“十二五”规划和局属单位牵头编制规划的评估
  区县卫生“十二五”规划可由区县卫生局自行开展评估,有关评估报告抄送我局。有关局属单位牵头编制规划的评估,请局属单位结合市卫生“十二五”规划落实情况自评时一并开展。

  三、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在评估程序和内容的设计上抓住主要环节,讲求实效。
  (二)定性和定量评估相结合
  定性评估各项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情况,定量评估规划涉及的各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三)自评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
  除各单位自评外,我局还将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时间节点安排
  (一)4月25日前,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局属单位递交自评报告。
  (二)6月10日前,对自评材料不完善的单位要求予以补充;通过座谈会或实地调研形式,组织专家进一步摸清情况,形成专家第三方评估报告。
  (三)6月30日前,在专家评估报告基础上,形成市卫生局评估报告,按程序报送上级部门。

  请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局属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评,于4月12日(星期五)前报送规划评估工作负责部门以及联系人信息,于4月25日(星期四)前递交自评报告(包括电子版以及盖章纸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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