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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2-11-21

发文字号

晋人社厅发[2012]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21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表彰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晋人社厅发[2012]133号

2012年11月21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卫生厅各直属单位:

  我省自199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艰苦努力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取得了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促进山西转型跨越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彰显了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良好精神风范,树立了卫生部门的新形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决定,授予太原市卫生局等31个单位“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护士长林荣丽等62名同志“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为推动全省艾滋病防治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全省各级防艾委成员单位和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为民、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和优良作风,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进取精神,不断推动我省防治艾滋病事业再上新台阶,为实现联合国提出的“零艾滋病感染、零艾滋病相关死亡和零歧视”的愿景目标,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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