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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14

发文字号

琼卫办妇幼发[20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14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琼卫办妇幼发[2015]3号

2015年4月14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就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原省卫生厅 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琼卫妇社[2014]1号)首次签发相关要求,助产机构在办证时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条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依据分娩记录和《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签发;要告知家长应当及时为新生儿申领出生证,在出院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明显位置公示办证流程和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证管理要求。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管理,对废证率超过1%的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见附件1),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并报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季报表汇总和审核,并报海南省妇幼保健院,由我委负责组织废证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签发和管理机构发现出生证丢失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丢失出生证登记为废证。一次丢失5张及以上出生证,应该逐级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备案。

  三、严格落实配发工作要求。各级出生证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对签发机构上一季度活产数、领取数、换发数、补发数、废证数、库存数基础上,按季度向本辖区签发机构配发出生证,做好出入库登记。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必须按号码顺序配发、使用出生证,不得跳号。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分别完成本辖区上一季度《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汇总和审核,并报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汇总。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签订《〈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见附件3),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治教育,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助产机构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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