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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彭水县中医院创建国家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彭水县中医院创建国家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的批复

2011年4月2日

彭水县卫生局:

  你局报送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局关于彭水自治县中医院创二级甲等综合性中医院的请示》(彭水卫文[201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彭水县中医院创建国家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周期三年,建设任务可提前完成。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和《重庆市二级中医医院评分手册(试行)》,加强创建工作的督导,督促医院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创建措施,以创促建,切实提高医院整体水平。

  二、创建周期内,我局将对创建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总结经验,促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医院达到二甲评审标准后,可适时向我局申请评审验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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