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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2-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2022-02-11

颁发部门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西医结合工作,我局联合省卫健委组织起草了《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相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文件要求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4日前反馈至省中医药管理局。 

  联系电话:0431-80782662 

  电子邮箱:zyjyzc@163.com 

  通信地址:长春市立信街720号(来信请注明《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相关规定(试行)》公开征集意见等字样)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2月3日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 

  工作的相关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解决中西医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并为我省各类医师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非中医类别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三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临床、口腔、公卫类别执业医师。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包括院校中医类课程教育和毕业后中医学知识学习。 

  第四条  经过院校中医类课程教育和毕业后中医学知识学习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依据《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要求,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的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 

  第五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为患者提供全部中医药服务。 

  1.同时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2.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 

  3.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4.按照《吉林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 

  5.参加省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药知识培训的。 

  第六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需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为患者提供治未病、疾病诊疗和康复中医药服务。对于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临床、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应经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并报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后加注中医专业。加注后既可以选择在临床类别科室执业,也可以选择在中医类别科室执业。对于符合第五条之规定的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应经所在公共卫生机构(包括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并报所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后加注中医专业。加注后可以在慢性病管理、社区保健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理念,为患者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 

  第七条  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既可以选择在中医类别科室执业,也可以选择在临床类别科室执业。对于选择在综合医院临床类别科室执业的,应由所在医疗机构申请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后,在执业范围后加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第八条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中医药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管理依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管理。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诊疗过程中提供中成药服务,若要提供全部中医药服务的,应符合第五条之规定并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加注执业范围后,可以独立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乡村医生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在诊疗过程中为患者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注册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可以从事中药调剂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支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知识技能,使之具备本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逐步做到“能西会中”,推进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覆盖医院主要临床科室。 

  第十二条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吉林省传统医学师承跟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本单位或本医联体内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跟师学习中医工作,医疗机构针对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组织的跟师学习中医不受名额限制,对学员的日常考核由医疗机构组织进行。学习期满,由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举办的出师考核。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各临床科室应加强中西医协作。根据临床需求,强化综合医院临床科室中医类别医师配备,与临床类别医师共同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要紧密结合本院的发展重点和优势专科,针对中医药治疗有优势的病种,找准中医药治疗的切入点和介入时机,通过中西医协作,研究制定实施“宜中则中、宜西则西”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加强中成药处方和中药处方的处方点评工作,对于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处方要全部进行处方点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统筹推进中西医结合工作,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医共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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