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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7-01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7-01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19年第6号

2019年7月1日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部署,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广西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全区统一缴费平台。维持金融机构、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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