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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核定粤港澳大湾区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30

发文字号

粤卫办药政函〔2021〕10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广州、深圳、珠海、中山市卫生健康委(局):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国市监药〔2020〕159号)精神,结合省药监局、省司法厅意见和相关规定,经研究核定,粤港澳大湾区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为5家,包括试点医院和港澳独资合资合作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如下:

  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三级医院)、广州现代医院(二级医院)、广州和睦家医院(二级医院)、珠海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二级医院)和中山陈星海医院(三级医院)。

  各相关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着重对指定医疗机构在管理使用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医疗器械时的专业水准、保障条件、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加强日常巡查,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不断健全完善审查、采购、应用、监测、评价、信息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机制,严格防控医疗风险,严禁港澳药品医疗器械非法流入社会,确保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保障用药用械安全高效。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首批内地指定医疗机构核定名录.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020-8383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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