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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第一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浙卫发[2014]183号

2014年5月19日

杭州、温州、台州、丽水市卫生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原则》和《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展规划(2011-2015)》、《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3]73号)要求,我委及杭州市、温州市、台州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温州市妇幼保健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富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了现场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一、批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温州市妇幼保健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富阳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AIH),试运行一年(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试运行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正式运行申请。

  二、批准丽水市人民医院开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技术(IVF-ET/ICSI)试运行一年(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周期数小于100。限制开展供卵、供精项目。试运行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委提出正式运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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