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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04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4]10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4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函[2014]1019号

2014年9月4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局、财政(税)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卫生服务及村卫生站现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组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队伍,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认真学习,加强自律和监督管理,保证贯彻执行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向广大农村群众宣传,使农村群众起到知情和外部监督作用。

  二、各地要提高对村卫生站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对保障农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把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各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规划并支持村卫生站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列入年度建设项目,分批进行。力争全省自2015年起3年内基本完成公建民营的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

  三、各地要继续深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立足村卫生站的功能定位,加强对村卫生站设置审批、人员监管与执业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监管,保障规范化和公益性。2014-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对各地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规范性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导。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支持乡村医生队伍继续教育,加强培养、培训,强化公共卫生专业技能、临床实践技能、儿科用药、适宜技术、中医药知识以及全科医学知识和信息化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在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医学学历教育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新进乡村医生开展全科医生培训。

  五、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中有关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意见以及《办法》规定,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偿政策,保障在深化医改中乡村医生承担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合理待遇不降低,保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我省农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

  六、2008年4月29日由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广东省卫生厅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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