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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疆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29

发文字号

桂药采办发〔2022〕1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7-29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现就我区落实新疆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广西参与的新疆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品种(详见附件)。

二、采购周期

本次采购周期自2022年8月10日起计算一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医疗卫生机构要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

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域名:www.gxgpo.com,以下简称“平台”)药品系统,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 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2年8月5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

(二)签订购销合同。

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22年8月10日前登陆平台,与相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未填报需求量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在一个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采购量。

四、其他规定

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医保支付、激励措施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疆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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