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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集中消毒餐饮具及相关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3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6]0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23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本市集中消毒餐饮具及相关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6]015号

2016年5月2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行为,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保障本市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合格消毒餐饮具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集中消毒餐饮具及相关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协作,落实部门配合联动信息沟通机制
  本市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管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协作联动,严格落实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和餐饮单位采购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信息的通报制度,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衔接有序。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卫生计生委将在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目前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由市卫生计生委公布的合格单位生产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名单中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外包装标示为准),填写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中,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名单信息整理汇总后通报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后,应当对被通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逐一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档案,严格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购置、使用经现场检查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的餐饮具。

  二、严格执法,保障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高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质量,严厉查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符合卫生规范的集中消毒餐饮具,并做好索证索票及流程跟踪溯源工作,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餐饮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积极宣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影响到用餐者的身体健康,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各级卫生计生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多受众面的宣传,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经营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及餐饮具的卫生安全。向公众普及集中消毒餐饮具相关卫生要求,营造共同监督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的社会氛围,做到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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