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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海市熟食送货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29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流[2014]5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9

颁发部门

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上海市熟食送货单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流[2014]564号

2014年7月29日

各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区县商务部门、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熟食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商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结合当前本市熟食行业生产经营现状,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熟食生产经营者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熟食送货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启用新版的上海市熟食送货单
  熟食送货单制度的实施,对有效遏制地下窝点加工熟食制品进入流通领域,规范熟食进货渠道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原送货单存在易被冒用、填写随意等缺陷,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熟食监管的需要。为保证本市熟食制品流通安全,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新版《上海市熟食送货单》(2014版,见附件),原版熟食送货单同时废止。
  新版《上海市熟食送货单》适用于熟食店、超市熟食专柜等(持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含熟食卤味)经营的熟食卤味,包括预包装和散装食品。送货单带有流水号、备案号和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二维码,并有“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监制”的监制章和水印等技术防伪标志。备案号可以通过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网站,查询到持有该送货单的生产企业以及产品相关信息。二维码可以提供产品相关信息查询服务,消费者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扫描送货单的二维码标识,了解所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实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新版熟食送货单采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客户联,由生产企业打印随货交给经营者备查;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熟食生产企业留存;第三联供送货企业结算使用。熟食送货单须采用电脑打印方式,需注明品名、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送货单编号(备案号)、供货者(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购货者名称、销售日期(送货日期)等信息内容。

  二、生产经营者要主动落实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者要从确保本市食品安全的高度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送货单制度落实到实处;在熟食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出具查验和保存(备查)熟食送货单。
  一是本市熟食生产经营者销售其生产、加工的熟食、卤菜(包括散装、预包装产品)时要开具和提供送货单,送货单随货同时提供给熟食经营者,做到货单相符。
  二是本市熟食经营者采购或销售熟食时,应当索取、验收或提供熟食送货单,核对品名、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内容,做到货单相符,并在醒目处亮单经营,展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是熟食生产经营者要准确打印使用熟食送货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鼓励条件成熟的生产经营者对送货单制度实行电子化管理,用电子方式对进货查验等信息进行记录。熟食送货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四是外省市熟食进入本市商场、超市、菜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销售的,参照执行本市送货单制度。

  三、工作要求
  1、积极推进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本市熟食生产经营的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管理,探索利用二维码技术,公开熟食送货单的相关信息,最终目标是实行全程追溯。
  2、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对本市实施熟食送货单制度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监督辖区熟食生产经营者按照送货单制度要求,加强熟食市场的日常监管,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提高企业落实熟食送货单制度的自觉性。对熟食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未按制度要求出具、查验和保存(备查)熟食送货单,对违反索证索票规定,伪造、倒卖熟食送货单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3、加强行业自律。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要引导和教育熟食生产经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指导在网站(公示栏)上公示熟食送货单编号和实行送货单电子信息化管理熟食生产经营者的备案号,供社会公众查询与核实;要指导企业规范使用熟食送货单,并做好纸质件熟食送货单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利用《上海市肉类行业协会发展服务平台》的网站,定期公布本市熟食企业使用送货单的情况,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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