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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和新命名浙江省卫生城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26

发文字号

浙爱卫[201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26

颁发部门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和新命名浙江省卫生城镇的通知

浙爱卫[2013]6号

2013年12月26日

各市爱卫会:

  按照《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区考核命名与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街道考核命名与监督管理办法》、《省级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爱卫办先后组织专家对温州市等省卫生城市(县城)、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镇(乡)进行了复查,并在审核材料基础上对温州市鹿城区等创建省卫生区、卫生街道、卫生镇(乡)工作进行了考核。

  根据复查和考核结果,省爱卫会决定重新确认温州市等3个城市为浙江省卫生城市,确认苍南县等5个县城为浙江省卫生县城,确认杭州市上城区等8个区为浙江省卫生区,确认杭州市上城区小营街道等21个街道为浙江省卫生街道,确认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等57个镇(乡)为浙江省卫生镇(乡);命名温州市鹿城区等2个区为浙江省卫生区,命名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等9个街道为浙江省卫生街道,命名杭州市富阳市永昌镇等19个镇(乡)为浙江省卫生镇(乡)。详细名单见附件。

  希望上述市、县、区、街道和镇(乡)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巩固卫生创建成果,为推进美丽城镇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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