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津民发[2013]17号
2013年1月30日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精神,经研究,我市建立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为全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以下简称“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发放范围
具有天津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感染儿童。
二、 基本生活费标准
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我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全额执行,即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200%核定,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三、 申请审批程序
各区县卫生局将本区县感染儿童信息明细及监护人联系方式通知本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通知感染儿童监护人,由感染儿童监护人向所属区县民政局提出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区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并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一)感染儿童监护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具由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2.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感染儿童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4.感染儿童监护人填写《天津市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表》(附件1)、《天津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信息表》(附件2);
5.感染儿童监护人与所属区县民政局签订监护协议。
(二)区县民政局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在 7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感染儿童,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全部由市财政担负,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二)发放渠道: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发放。
(三)发放时间:从2012年1月1 日起执行。
(四)停止发放:感染儿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待遇。
2.感染儿童符合中止或终止条件的,应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加强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资金管理,是保障感染儿童基本权益的关键,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感染儿童基本权益不受侵犯,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要按照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全市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二)强化感染儿童动态管理。各区县民政局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感染儿童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发放或中止、停止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区县民政局要依据感染儿童的实际生活情况与感染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以及感染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四)强化落实各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地区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并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卫生部门负责筛查本地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并及时通知本地区民政部门。
(五)强化隐私保护。在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感染儿童及其监护人和家属隐私信息。如有违反本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天津市申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申请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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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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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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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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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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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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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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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年龄 |
工作单位 |
月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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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天津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信息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
感染儿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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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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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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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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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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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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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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