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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2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局曾于2003年9月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医托”违法活动的通知》,并与公安等部门多次组织打击“医托”的联合行动,整治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小部分单位或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雇佣“医托”,被雇佣的“医托”聚集在大医院门口假冒病人或病人家属,将患者欺骗到无证行医点或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就诊,不仅延误了疾病的诊治,还使患者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目前“医托”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大,群众举报集中,为切实维护本市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执业,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医托”。  (一)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雇佣“医托”,采用欺骗手段损害患者利益和健康。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院要合理组织医疗资源,安排好专家门诊,进一步简化就医流程,采取各项措施,方便病人就医。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院内保卫力量的配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医托”,包括在医院醒目位置放置提醒患者谨防“医托”的警示牌、粘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播宣传,有条件的可通过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要加强在医院门诊及周边的保安巡视,一旦发现“医托”活动,一是要及时阻止和驱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醒患者不要上当,并帮助引导患者;二是对扰乱正常就医秩序的“医托”,主动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处理。三是将发现的“医托”活动情况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或所在区(县)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时举报,提供线索。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和医疗机构规范执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雇佣“医托”违法活动的专项整治,努力从“源头”上杜绝“医托”;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正确引导患者就医。  (一)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予以信息公示和通报。对雇佣“医托”系组织行为的,严肃追究各相关领导责任;对雇佣“医托”系医师个人行为的,依法予以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并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责任追究制;对雇佣“医托”系非法行医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查实部队内部医疗机构借开展对外有偿医疗服务之机,雇佣“医托”的,将对其医疗执业地点予以信息公示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卫生部转总后卫生部处理。
  (三)要加强舆论宣传,曝光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发布“就医警示”,揭露骗术骗局,告示查获的雇佣“医托”的执业点和无证行医点,宣传“医托”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性,提高群众辨别“医托”的能力,加强自我防范,谨防上当受骗。
  (四)要加强导医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卫生助医网和助医热线等方式,及时提供正确的导医信息,为患者就医提供便捷。
  (五)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打击“医托”的举报热线,受理群众和医院举报。加强与辖区内各有关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院的联系,主动了解“医托”活动情况。对“医托”活动的举报线索要落实查处,做到举报一件,查实一件。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和市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开展“卫监二号”行动的工作要求,加大打击“医托”的联合整治力度。同时在综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税务、监察、宣传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建设。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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