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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4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4年6月4日

各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度浙江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推荐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和条件
  在医疗、预防、中医药等领域取得显著业绩,有较高学术造诣,有希望培养成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员,重点选拔在临床等一线工作的人员,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尚在培养期内的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不参与选拔。

  二、选拔名额和经费资助
  2014年度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选拔30名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2。无合适人选的地区和单位可不作推荐。入选人员5年培养周期内省财政资助40万元/人,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并出具承诺函。

  三、选拔程序
  (一)各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须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以推荐材料为基础,综合考虑临床与基础、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高等医学院校本部人选等的遴选比例,择优确定创新人才拟培养对象。
  (三)创新人才拟培养对象经325卫生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文公布,签订培养任务书。

  四、上报材料要求
  申报采用网上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报材料目录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申报人员请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www.zjwst.gov.cn)“专题频道”的“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栏目或登录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网(www.zjmed.org.cn),按要求认真填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模板详见附件4。个人网上申报和所在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各单位首次申报初始密码为123456)。主管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22日。有关材料请各地、各单位于2014年7月25日前报送至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杭州市庆春路216号307室,邮编310006),逾期或超名额推荐不予受理。

  省卫生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推荐选拔工作,是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推荐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沈 杰,电话:0571-87709029
  省医学科教中心 朱 斐,电话:0571-87709658
  网络和软件支持 吴晔斌,电话:400-000-5153
  1373557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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