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问题的若干意见
津工商办字[2007]34号
2007年10月24日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卫生局: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简称
通知,下同)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简称方案,下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等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把握好准入条件,指导食品经营者取得证照
根据我市当前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等无证无照经营数量多以及人员构成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况,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服务在前,监管跟进”的原则,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市场环境。
(一)从事餐饮经营,按照天津市卫生局下发的《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实施方案》中各类餐饮业量化操作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
对从事单项制售的小餐饮店,打破50㎡建筑面积限制,操作间达到8㎡以上(包括8㎡)、并符合其他卫生要求,即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对利用居民住宅楼底层从事餐饮经营,符合卫生监督量化基本要求、不产生油烟和做出相应承诺并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核发临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开业后造成油烟、噪音污染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或依法关闭。
(三)经营者暂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凭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协议,或经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该房屋权属的证明,即可认定其经营场所。
(四)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到辖区内卫生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市场主办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视为对在该市场内各类食品经营摊点的行政许可,由该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管理,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申请执照,可不再单独办理卫生许可证。
在市场内从事餐饮的经营者应单独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有固定制作场所、无餐厅或制作和零售在同一场所,从事食品制作后零售的,布局合理,按照摊位许可项目发放卫生许可证。
(六)有固定场所从事食品零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食品零售条件,按照摊位许可项目发放卫生许可证。
(七)只从事初级农产品经营的(水果、蔬菜和水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八)个体工商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部门免于收取工本费用;办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免于收取登记费、工本费。
二、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管理力度
(一)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小食品店和小餐饮店,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指导经营者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可引导其办理经营范围不包括餐饮、食品的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无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予以取缔。
对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小食品店、从事餐饮的小餐饮店,责令其停止销售食品和餐饮业务,限期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工商变更登记。
对有证无照的小食品店,责令其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指导经营者限期达到必备的条件,在期限内仍达不到必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市场,应限期补办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要取消该市场内食品经营的资格。
(三)对在市场外无证无照经营的小摊点,依据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1月23日津政令111号),应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四)对向无证无照经营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出租房屋的,要向出租房屋者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工商和卫生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工作中,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是关系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主动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工作,争取强有力的领导、协调和支持,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务院《通知》和《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职责和任务,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大局,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清理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的任务。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原则
1.严格界定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和小摊点
小餐饮店和小食品店是指规模较小的以餐饮或销售食品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有固定门面的经营场所;小摊点是指规模较小的在政府许可经营的区域外露天(含私搭乱建棚屋)从事经营活动的摊位。
依法免于登记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以及政府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场所,由政府统一组织安排设置的小食品摊点,不在清理和规范范围内。
2.解决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要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分类管理。对下岗职工、进城农民等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要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查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要引导其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危及人身健康、破坏资源环境的要坚决取缔。
(2)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工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解决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3)在查处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小摊点无证无照经营过程中,工商、卫生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要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工商、卫生部门。
市工商、卫生部门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