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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7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8

发文字号

陕发改社会[2007]4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8

颁发部门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编报2007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陕发改社会[2007]452号

2007年5月18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发改办社会[2007]944号通知精神,2007年中央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现将我省2007年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覆盖全省所有农业人口。尚未整县安排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县区,均可纳入今年投资计划编制范围,各市可按项目建设急需程度排序。因年度投资规模限制,2007年中央专项资金不能安排投资的项目,作为2008年建设项目储备,不再另外编报。尚未实现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划县级管理和“撤乡并镇”工作没有完成的县暂不安排。
  各市要加强对县级“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的指导,督促做好项目遴选、可研编制以及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报送的项目计划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逐一核实,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对2004年以来中央已安排土建建设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一般卫生院8万元、中心卫生院20万元补助标准,统筹平衡考虑,进行设备配置。各市要在对项目单位现有堪用设备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备品目表”(附件1)确定的设备范围,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确定各有关乡镇卫生院所需设备品目及数量。

  二、推进县级医疗机构(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请各市在国贫县、省贫县范围内,选择与建设标准差距较大、建设条件具备的项目上报。

  三、坚持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的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和标准,以填平补齐为原则,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整体新建项目。对基本达到标准的医院不得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对中央专项资金、世行贷款等其他资金已安排过的项目,不得列入计划重复安排。

  四、请各市按照上述要求及附表格式,及时上报项目建设建议方案。其中土建项目投资计划于5月25日前上报,设备配置计划于6月30前上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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