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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05

发文字号

吉质监监函[2004]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5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通知

吉质监监函[2004]131号

2004年8月5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全面掌握我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关情况,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4]640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进行专项调查(以下简称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和省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吉质监监函[2004]130号)的要求,认真开展专项调查工作,摸清本辖区内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和卫生许可证发放情况。

  二、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省局负责全省专项调查的组织实施,汇总、统计各市、州的调查结果并上报总局;市、州局负责本地区的调查工作,汇总、统计调查结果,按时上报省局;县级局负责具体调查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表》(见附件1)和《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表填表说明》(见附件2)要求填写调查表。

  三、此次专项调查的范围包括所有应发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餐饮、服务业除外)。主要分类如下: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小麦粉、大米、挂面、面包糕点、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肉加工品、蛋制品、水产加工品、糖及加工糖、糖果(含巧克力)、蜜饯果脯、方便面、饼干、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其他方便主食品、酱油、食醋、酱腌菜、其他调味品、淀粉及制品、罐头、蜂产品、乳制品(含奶粉、液体奶、酸奶、乳饮料、代乳品等)、加工盐、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非酒精饮料、冷冻饮品、茶叶、炒货、其他加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与食品相关的其他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洗涤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消毒剂生产加工企业。
  (三)其他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如化妆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上述生产加工企业,无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持有营业执照,或者是否处于停产状态,均应列入调查范围。

  四、各市、州局接此通知后,要周密部署,迅速落实,立即组织所辖县级局开展专项调查工作;要明确责任,严守纪律,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对本辖区所有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进行调查,并按上述类别进行分类登记,建立统计台帐,分类进行汇总(统计台帐、汇总表格式另发),务必于9月20日前将本地区调查表、汇总表报送省局。此次专项调查的调查表可在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或省局“12365”内部邮箱下载。各地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

  附件:(略)

  1、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表

  2、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专项调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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