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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9年度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13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3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评选2009年度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卫发[2010]13号

2010年1月13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2009年全省医政战线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和谐医疗环境及抢救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患者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全省医政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医政战线评选2009年度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省卫生系统从事医政工作(包括医疗机构、血站、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或科)的单位和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单位和领导高度重视医政工作,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
  2.工作有创新,积极探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3.出色完成各项指令性任务。
  (二)先进个人
  1.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团结同志;
  2.业务能力强,处事干练,业绩突出;
  3.服从安排,在具体医政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评选名额和程序
  (一)全省评选医政工作先进集体33个;评选医政工作先进个人78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2)。
  (二)评选活动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市、县(市、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地组织评选、推荐,经市卫生局审核并报省卫生厅审批。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先进集体由医政处长工作会议初选后,通知有关单位上报推荐材料,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先进个人,由各单位根据分配名额向我厅推荐。
  (三)推荐对象应填写《浙江省医政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和《浙江省医政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并按规定程序,于2010年1月23日前报省医政处。

  四、表彰和奖励
  评选为先进的单位和个人,我厅给予通报表彰。分别授予“浙江省医政工作先进集体”和“浙江省医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做到精心组织,专人负责,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医政处联系,联系人:付铁红 蔡利辉,电话:0571-87709041 87709097,传真:0571-8770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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