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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9-13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17]1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鄂府办发[2017]131号

2017年9月13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工作。全市连续25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连续41年无白喉病例报告,15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中已有10种报告发病率降到十万分之一以下,有效提高了人民健康水平。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健康、如期实现“健康鄂尔多斯2030”规划纲要战略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和合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作为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管理,组织实施疫苗预防接种服务,依法依规对医疗卫生机构疫苗采购、储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疫苗生产、配送企业监督检查,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开展疫苗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疫苗和预防接种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处置,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将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人社部门负责将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依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新闻广电部门负责疫苗和预防接种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经常性宣传报道。妇联负责组织动员基层妇女干部主动参与儿童预防接种和相关宣传工作,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儿童家庭提供关爱和帮助。公安部门负责本地出生儿童以及流动、暂住儿童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儿童入户接种证查验工作,协助做好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工作,依法依规处置 “医闹”行为,维护接种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市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做好政策协调与衔接,协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旗区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免疫规划疫苗调整和疫苗使用动态发布机制。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组建市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结合我市有关疾病疫情的实际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意见,并结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应用覆盖面及我市居民防病的实际需要等评估结果,提出开展相应第二类疫苗接种的建议,依规向有需求的人群提供疫苗接种服务。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在现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方式的基础上,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完善预防接种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将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鼓励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任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落实相关措施,规范疫苗管理
  (一)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第一类疫苗由自治区集中采购,经市、旗区疾控中心逐级分发到各预防接种单位使用。第二类疫苗由各旗区提出采购计划,在市疾控中心备案后,报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按照信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通过自治区统一的疫苗招标采购平台,由旗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旗区的预防接种单位使用。预防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鄂尔多斯办事处要加强对出入境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监督管理。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一类或第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各旗区疾控机构第一类疫苗的配送工作,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旗区所有疫苗(包括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的终端配送,所有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必须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对于偏远或人口较少旗区疾控中心采购第二类疫苗较少时,疫苗企业可以委托市疾控中心按照第一类疫苗配送模式代其配送到旗区疾控中心,再由旗区疾控中心分送至各预防接种单位,相关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由疫苗企业支付给市疾控中心。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保障各级疾控机构疫苗冷链设施运行和维护及配送相关经费。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全市疫苗出入库台账、温控记录和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登记管理,实现大数据综合储存、远程监控、交换共享和分析利用。各级疾防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规范疫苗购进、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完善疫苗供应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好相应资料存档登记,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封存或者销毁。各旗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儿童预防接种和疫苗储运信息化的建设,逐步实现各级可查询、可追溯的疫苗管理体系,确保接种到儿童身上的每一针次疫苗从生产、存储、运送、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旗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服务对象、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预防接种服务单位,并采取在线地图查询与展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并接受群众监督。承担农村牧区预防接种工作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日、周(每周1至2天)预防接种;交通不便或偏远的农村牧区,经旗区卫生计生部门许可及通过专业机构考核验收合格后设立村级接种单位,每月应当为本辖区居民提供至少2次预防接种服务。承担城镇预防接种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每周≥4天)预防接种。设有产科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按照预防接种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接种服务。各旗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成人接种和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门诊,承担相应疫苗的接种服务。
  (二)加强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做好接种门诊规划,接种门诊要远离急诊科、放射科、感染科等科室,有相应独立的区域,接种门诊内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急救设备齐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充实技术力量,全面落实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职责。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必须通过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各旗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要求,加快辖区内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建立,有条件的旗区逐步建立标准化的预防接种门诊,合理设置功能分区,改善预防接种服务环境,逐步实施免疫规划门诊量化分级管理。严格执行儿童疫苗接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成人第二类疫苗接种台账,保护好接种者个人信息安全。接种服务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相关信息,优先使用第一类疫苗为适龄儿童接种;提供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按照“知情同意、自费自愿”原则实施接种。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荐使用。未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规范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192号)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各预防接种单位健全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足够有资质的接种人员、冷链设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抢救设备。规范开展接种告知、健康询问、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服务。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
  (五)提高疫苗针对疾病的科学防控能力。市、旗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和疫苗接种率监测,综合分析疫情变化与接种率变化关系,科学评估疫情风险,为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防控与干预。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疫苗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各旗区要强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检查、检验能力建设,推进建立药品专职检查员队伍,加强规范化培训,切实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要切实加强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检验能力。
  (二)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编办、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央编办[2014]2号)有关规定,加快核定和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同时应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4号)相关规定,增加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人员编制,强化专职人员配备。要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监测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建设规划,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经费。要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将本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单位,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责任担当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待遇不低于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平均水平。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
  (五)完善预防接种相关价格政策。各旗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192号)中对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第二类疫苗存储、运输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过程中的相关收费规定,进行收费。

  五、开展宣传引导,强化督导考核
  (一)广泛宣传教育。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并结合“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7·28”世界肝炎防治日等宣传活动,全面普及预防接种知识,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有效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第一类疫苗接种率和第二类疫苗接种覆盖面,有效防止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要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消除公众疑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旗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市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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