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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中药饮片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14

发文字号

常食药监通[20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常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1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5年中药饮片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常食药监通[2015]3号

2015年1月14日

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药饮片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2013年我局出台了《经营中药饮片备案登记操作规范(暂行)》(常食药监通[2013]70号)(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自2013年起,由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组织辖区内中药饮片经营和使用单位递交备案材料,常州市药学会组织中药饮片专家技术审核备案材料,我局在专家技术审核的基础上,两年来共认定26家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符合备案登记要求并在我局网站公示。为了进一步做好2015年中药饮片备案登记工作,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2015年新备案企业和新备案品种将材料递交所在地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各辖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根据《操作规范》和2014年度中药饮片监督检查、品种抽验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等情况签署备案意见,截止于3月31日前上报市局备案登记。

  二、已备案登记的26家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如有已备案登记以外的品种,只需递交新品种的相关材料;已备案登记的品种如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取消该品种的备案登记资格,情节严重者,我们将取消该中药饮片供货企业的备案登记资格。

  三、26家以外的中药饮片供货企业,应首先通过我市药品经营企业(指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审核。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按新版GSP和《操作规范》的要求确定合格供货商,按《中国药典》和《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要求审核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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