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编委办、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物价局2004年12月8日)
2003年9月,我省息烽等8个县(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比较平稳,进展比较顺利,基本做到了规范运行,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参合农民开始受益,医疗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了解进一步加深,信心进一步增强;试点县(市)基层医疗服务量增加,医疗机构改善自身服务与管理水平动力增大,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得到促进。但是,我省的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还有一些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一是个别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领导不够重视,工作不够有力。二是少数地方的配套资金还未完全到位。三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尚未完全实现规范化的封闭运行。四是试点方案的制定不够科学、合理,多数县(市)的报销比例偏低,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较多,农民受益面不大。五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设备简陋,医疗服务水平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六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能力薄弱,多数试点县(市)办公经费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
为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克服困难的思想和工作准备,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的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确保试点成功。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典型事例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广大农民了解和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各试点县(市)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人员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确保宣传效果。严禁硬性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指标,盲目追求覆盖面,采取简单的工作方式向乡村干部下任务包干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有关费用,硬性用补助农民的其他资金垫支,强迫农民贷款缴纳参合费用等做法,发现上述问题必须及时查处和纠正。
三、切实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
各地应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3〕13号)的规定,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安排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同时应保证同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专项工作经费,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试点县(市)要对试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科学测定、合理调整试点补偿方案,确保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及时将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存入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监管制度,向农民筹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各试点县(市)的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农民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监管,定期检查,审计部门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实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五、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就诊和报销
试点县(市)要以方便群众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改革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办法,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帐。到县(市)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患者垫付就诊费用,然后再到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指定的卫生院报销。
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建设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建设,合理配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省、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4至6名相关专业人员专项负责此项工作。县(市)、乡(镇)经办机构要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强经办机构合作医疗微机管理网络建设,各试点县(市)应安排专款,解决微机管理网络的建设。同时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培训。
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群众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七、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严格实行药品的集中采购,促使定点服务机构降低成本,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用药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院(室)基本用药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