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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浙江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09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9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浙江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8]1号

2008年1月9日

各市卫生局、部省属有关医疗机构:

  近期,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会同浙江省卫生厅、温州市卫生局严肃查处了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的问题,下发了《关于浙江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反规定配置伽玛刀有关问题的通报》(卫办发[2007]297号)(以下简称《通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法纪观念。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是实施我省区域卫生规划,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卫生部《通报》精神,要从卫生部这次查处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违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事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法制和纪律教育,确保政令畅通,依法执业,依法行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医疗机构必须在取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配置许可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二、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明确职责,认真履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监管职能,实施属地化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划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是否符合本地区配置规划和配置准入条件等,要加强初审,及时制止医疗机构不履行审批程序和不符合条件擅自购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等现象。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要坚决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三、增强责任意识,规范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规划合法配置、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并严格规范操作,建立技术档案。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令》(国务院149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46号令)等有关规定执行,开设的诊疗项目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内容相一致;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须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同时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切实加强和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人员上岗资质培训、设备质量控制、成本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应用管理。各医疗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抓紧自查自纠,对本单位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等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纠正。
  卫生系统各级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严肃查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组织调研,加强整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近期内对所属医疗机构违规配置使用各类大型医用设备情况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对法纪观念淡薄、严重危害医疗卫生秩序安全、严重损害了患者权益和经济利益,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医疗机构进行查处,尤其要对未经批准配置使用伽玛刀、PET-CT等甲类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并对该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超诊疗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以合作、租赁、利润分成等违规形式经营的现象进行调查,对违规配置使用的医疗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各地组织开展摸排和调查处理情况请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上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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