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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3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管[2015]0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医管[2015]008号

2015年4月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要求,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体验,我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工作动态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至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办公室。

  联 系 人:陆廷岚、王乙红
  联系电话:23117868、23117864、83090068(传真)
  电子邮箱:shwsjygc@163.com

  附件1: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医疗服务工作事关群众健康和民生福祉,事关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效。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殷切希望,更是医疗卫生系统的责任担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为统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将改善服务与深化推进医改、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行业管理相结合,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自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不断总结、巩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服务措施和制度,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与改革创新相结合
  坚持从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出发,针对本单位医疗服务布局、流程、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学、不方便的问题,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思维完善现有的医疗服务体系、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切实推动医疗服务管理更加先进、流程更加科学、就医更加便捷。
  (二)坚持质量优先与提升内涵相结合
  坚持在改善医疗服务过程中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放在首位,遵循医学科学发展规律,严格贯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和基本规范,不断提升优质服务内涵。
  (三)坚持医患并重与人文关怀相结合
  坚持改善患者就医和医务人员行医两方面的体验和感受,注重人文关怀,既要突出以病人为中心,确保改善医疗服务工作取得实效,也要注重关爱医务人员,通过完善薪酬制度、维护医疗秩序等措施,切实为医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坚持科技支撑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坚持依靠科技支撑,发挥信息技术优势,通过互联网、新媒体、微平台等多种手段拓展现有的服务模式、优化现有的服务流程,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各项改善医疗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四、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改善门急诊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1.优化诊室布局。根据门急诊患者病种排序及其常规诊查流程,合理分布各专业诊室和医技检查室,分楼层设置挂号、缴费窗口,有效引导和分流患者。
  2.保持环境整洁。做好候诊、就诊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间等基础环境管理,保持就医、诊疗环境干净、整洁、安全、舒适。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禁烟要求。
  3.设置醒目标识。门诊大厅公示各科室门诊开设时间,各楼层就诊区域等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平面图、科室分布图,完善就诊流程引导。各科室、部门等标牌和指示标识清晰、规范、明了;为危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放射源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
  4.提供便民设施。完善自助预约、挂号、查询等服务,为患者提供饮水、应急电话、轮椅、纸、笔等便民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放射检查时为患者提供更衣条件和符合规范的放射防护。
  5.推进预约诊疗。通过网络、电话、窗口、诊间、社区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提供预约诊疗服务,逐步提高预约比例。至2015年底,三级医院预约诊疗率≥30%,复诊预约率≥60%,口腔、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70%;至2017年底,三级医院预约诊疗率≥50%,复诊预约率≥80%,口腔、产前检查复诊预约率≥90%。全面推行分时段预约,合理安排患者就诊、检查时间,尽量缩短在医院候诊时间。至2015年底,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8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30%;至2017年底,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10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50%。二级以上医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留足够的号源用于转诊。实行“预约优先”,对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安排就诊。
  6.合理调配资源。根据门急诊就诊患者病种排序,科学安排各专业出诊医师数量,保证医师有足够的诊查时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延时门诊、夜门诊。加强医院门诊力量配置,二、三级医院副高以上专家每周专家门诊不少于两个半天。合理安排检验检查设备和人力资源,逐步缩短检查等候时间和出具检查报告时间,力争做到预约诊疗患者及时检查。中医医疗机构要根据中医诊疗特点优化服务流程,缩短患者取药等候时间。
  7.推行整合门诊。鼓励医疗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学科开设整合门诊,设立多专科联合诊室或诊疗区,发挥在疑难病诊断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患者在各专科间往返奔波的问题。
  8.推行自助服务系统。积极开展自助挂号、自助预约、自助充值、自助收费、自助信息查询、自助取报告等服务,为患者提供就医方便。至2017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应提供自助服务。
  9.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治疗必需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医疗机构应开具2至4周处方用量。推进医保慢性病长处方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区县范围和慢性病种,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
  10.推行日间手术。医院在具备微创外科、麻醉等相应支持的条件下,选择既往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明确单一、临床路径清晰、风险可控的中、小型择期手术,逐步推行日间手术,提高床位周转率,缩短住院患者等候时间。
  11.加强急诊力量。加强急诊与院前急救的医疗信息共享与医疗服务衔接,不推诿、拒诊急诊患者,加强医院急诊科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急诊需求变化规律,合理调配急诊力量,在急诊量大的夏季和冬季,配备急诊加强班。落实应急救助制度,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防止发生突破道德底线情况。
  12.及时救治重患。实行急诊患者按病情轻重分级分类处置,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严重创伤、急危重孕产妇、急危重老年患者、急危重儿科患者,开通绿色通道,先救治、后缴费。加强急诊与临床科室间的衔接,需住院患者及时收入院治疗。
  (二)进一步改善住院服务,实现全程服务
  13.完善入、出、转院服务流程。做好入、出院患者指引,入、出院事项实行门诊告知或者床边告知。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减少患者等候。加强转院(科)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相关信息,提供连续医疗服务,逐步实现转院(科)医疗服务无缝衔接。
  14.改善住院条件。加强病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探视和陪护制度,为住院患者创造安静、整洁、安全的住院环境。设立相关服务中心,为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提供陪检等服务。改善患者膳食质量,提供临床营养服务。
  15.保障合理住院需求。严格按照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诊疗服务,使符合住院标准的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住院治疗。严禁各医疗机构采用“假出院”等方式分解住院或简单机械地限制病人住院天数,保障患者合理的住院治疗需求。
  16.开展患者随访。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和必要的面谈等多种形式开展随访。提升随访服务内涵,了解患者健康状况,指导患者服药、就医,开展健康教育。根据患者随访结果,及时改进住院服务。在门诊窗口或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开展即时满意度评价。
  (三)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落实优质护理要求
  17.加强护理力量。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配备护士,普通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重症监护病房护患比为2.5-3:1,新生儿监护病房护患比为1.5-1.8:1。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根据门(急)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综合因素合理配置护士。
  18.深化优质护理。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15号)各项要求,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创新工作举措,注重工作实效。至2015年底,全市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性医院所有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专科医院有8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至2017年底,二级以上医院的所有病房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质护理服务结合科室实际,充分体现专科特色,有条件的医院在门(急)诊、手术室、血液透析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院为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根据所负责患者的疾病特点和生理、心理、社会需求,对患者实施身心整体护理。
  (四)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
  19.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和手术安全核对工作。
  20.落实患者安全措施。提高患者识别准确性,有效改进医务人员之间沟通。术前标记手术部位,执行术前核查程序,确保手术部位正确、操作正确、患者正确。加强手卫生,减少医疗相关感染风险。建立相关评估制度,设置防滑、防跌倒设施,降低患者跌倒风险。
  21.推广临床路径。借助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临床路径,至2015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和80%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至2017年底,所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三级医院50%的出院患者和二级医院70%的出院患者按照临床路径管理,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
  22.加强合理用药。运用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至2017年底前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其他类别医院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规范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临床应用,加强临床使用干预,推行个体化用药,降低患者用药损害。
  23.检查结果互认。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设置独立的检验、病理诊断、影像检查机构,利用远程医疗手段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就诊患者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24.诚信诊疗收费。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诊疗项目、药品及价格,缴费单据的收费项目和收取金额详细、清晰,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就诊项目、药品、单价、总费用等查询服务,实现明白、合理收费。逐步扩大实施单病种支付范围,降低患者费用负担。
  25.合理控制自费医疗费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保证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器械,不得诱导或强迫参保人员使用自费药品或器械。确因临床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或器械的,应建立预先书面告知制度,经参保人员或其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器械必须全部纳入医院内部管理。
  26.拒收红包和回扣。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职业情操。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制度。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使广大医务人员形成拒收红包和回扣的良好风尚。
  (五)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促进急慢分治
  27.推进分级诊疗。结合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三级医疗机构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联动机制,设立专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络部门,切实保障签约居民优先转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建立有序的诊疗服务机制。
  28.实施急慢分治。结合分级诊疗工作的推进,三级医院逐步转诊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肿瘤、慢性肾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康复、护理、复查、随访,缓解三级医院就诊压力。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数量和种类,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衔接,满足患者需求。
  (六)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29.加强信息引导。通过新媒体、微平台等途径告知医院就诊时段分布信息,引导患者错峰就诊。对门诊等候、预约诊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手术前后的患者,通过新媒体、微平台、告知单等多种形式提供提示服务。通过诊室内记账、诊间结算、手机等移动设备支付,减少患者排队次数,缩短挂号、缴费、取药排队时间。
  30.加强信息管理。加强医院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改善医疗服务。推行电子病历,建立互联互通的大数据信息库,提供诊疗信息、费用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有条件的药房推行自动化设备降低用药错误。
  31.提供信息查询。在保障患者隐私的前提下,进一步拓展检验检查结果查询方式,提供自助打印、手机短信、微信平台、电话告知、网络查询等多种形式的查询服务。
  32.提供远程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鼓励二三级医院通过影像、心电、检验等平台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利用。
  (七)进一步加强医学人文关怀,促进社工志愿服务
  33.体现良好风貌。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实习、进修人员)着装整洁、规范,佩戴胸卡,易于患者识别。医务人员语言通俗易懂,态度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
  34.注重心理疏导。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和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各项诊疗服务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及时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和变化,做好宣教、解释和沟通。对手术或重症患者提供心理疏导,有效缓解患者不安情绪。实施有创诊疗操作时采取措施舒缓患者情绪。
  35.保护患者隐私。执行“一室一医一患”诊查制度,在门诊诊室、治疗室、多人病房设置私密性保护设施,不在住院患者床头卡写入院诊断。
  36.开展文明服务主题活动。继续深入开展“关爱患者,从细节做起”文明服务主题活动,从改善病人就医体验的细节上下功夫,在医患沟通、服务环境、服务流程、服务态度等各方面予以改进、提高和创新。
  37.加强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按照《关于推进医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卫人事[2012]80号),进一步加强医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三级医院应积极开展社工和志愿者服务,促进医患交流、舒缓医务人员压力、服务社区和社会民众、搭建慈善平台等工作,优先为老幼残孕患者提供引路导诊、维持秩序、心理疏导、健康指导、康复陪伴等服务。儿童医院、艾滋病定点医院等专科医院可以与儿童、艾滋病患者关爱组织等合作,提供体现专科特色的志愿者服务。充分发挥社工在医患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38.关爱医务人员。尊重、关心和爱护每位医务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重点向临床一线倾斜,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和心理辅导,保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完善医务人员培养、职务晋升等机制,为医务人员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坚决查处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处置,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9.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要按照《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要求,加强与区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效对接。注重医务人员和患者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教,公开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引导患者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定途径依法妥善化解医患纠纷。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要求,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医疗风险化解能力。
  40.规范院内投诉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患者投诉处理和反馈。通过多种途径公布电话、地点、网站、信箱等,提供有效途径方便患者投诉。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患者投诉。对于患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成因,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加强整改。
  41.推进以告知为中心的医患沟通平台建设。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告知各项要求,及时、准确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加强医疗服务环节中关系医患双方权益的信息告知,充分发挥院内各类医患沟通平台优势,积极探索引入医务社会工作者、医院社会志愿者以及医院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非当事医患人员,遴选部分病种对患者进行告知。通过告知,进一步普及医疗知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增进医患相互信任,促进医疗过程公开、透明。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5年1月-4月)
  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系统文明委制定本市实施方案,成立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明确责任要求,及时召开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行动计划。
  (二)组织实施(2015年4月-2017年12月)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督促、推动辖区内(所属)医疗机构落实改善医疗服务的各项举措。各医疗机构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进改善医疗服务行动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途径和方法,做到事事有安排,件件有落实,真正让老百姓得到便利。
  (三)督查评价
  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任务目标进行认真梳理和评价,找出差距和不足,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督查考核,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做到有考核、有改进、有提高。对于落实工作不力而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严肃处理。
  (四)总结提高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医疗机构要根据计划有效推进并及时总结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每月20日前将上月的典型案例、典型事迹、重要工作推进情况等报送推进办公室;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突出的亮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设想等)上报推进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前,将三年的总体实施情况上报推进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根据所属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组织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切实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确保各项措施可落实、可操作、可执行、见成效。要鼓励各医疗机构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完善改善医疗服务措施,要定期开展督查评价,公布督查评价结果,并将患者评价作为检验成效的重要依据,根据评价结果不断调整、完善改善医疗服务内容和措施,将评价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通过提高医务人员满意度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二)助力深化改革,不断协同推进
  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同步推进,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各项举措,让人民群众通过本项行动真正体会到医改成效。要通过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分级诊疗等各项改革措施,为医疗机构落实行动计划、改善医疗服务创造条件,确保改善服务与深化改革互相助力、互相促进。
  (三)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改进提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积极发掘、树立先进典型,通过典型带动、示范先行,逐步带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和改善医疗服务各项措施,进而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将及时总结各医疗机构的经验做法,通过简报、媒体报道等形式宣传报道本市活动进展,宣传先进典型,推进先进经验,促进各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四)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要加强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和工作成效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行动计划的监督与指导,通过社会评价检验工作成效,为医疗机构落实行动计划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相应的工作基础。

  附件2: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推进办公室成员名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市相关工作有序、有效进行,成立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推进办公室。

  一、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
  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本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市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重大决策。

  组 长:沈晓初、黄红
  常务副组长:章雄、邬惊雷
  副 组 长:韩慰军、吴乾渝、王磐石、郑锦、郭永瑾
  成 员:晏波、王彤、许铁峰、高秋韵、吕欣欣、赵致平、刘红炜、吴文辉、李善国、王惟、付晨、张浩、马国新、谢桦、赵蓉、伍蓉、唐靖一、鞠金涛、张斌渊、丁国伟

  二、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推进办公室
  上海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承担本市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本市实施方案的推进落实;组织对各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与评估;负责全市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宣传工作。
  主 任:晏波、王彤
  成 员:张志锋、俞军、陆廷岚、王乙红、陈容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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