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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保健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5年7月2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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