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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0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2019]0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3-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卫计医[2019]014号

2019年3月9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原《关于下发<关于做好出具“来沪从业护工灵活就业证明”工作的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13]024号)废止。

  特此通知。

  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操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六类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号)要求,现就做好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制定以下操作办法:

  一、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对象
  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信息登记部门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由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区卫生监督所出具。

  三、灵活就业信息登记程序
  (一)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或用工协议的护工
  (1)中介服务机构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为护工填写《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经护工本人签名确认后在《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中介服务机构栏盖章确认。
  (2)医疗机构护工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填写的《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医疗机构栏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
  (3)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区卫生监督所受理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相关材料,核定材料是否齐全后在“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办理系统”(网址:http://fbya509db21705044a3e99e3d67b5556a372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shljz/)中完成录入和数据审核工作。审核结果通过政务外网直接传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数据平台。
  (二)与医疗机构签订劳动服务合同或用工协议的护工
  (1)医疗机构护工管理部门为护工填写《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经护工本人签名确认后在《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医疗机构栏盖医疗机构公章确认。
  (2)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区卫生监督所受理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相关材料,核定材料是否齐全后在“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办理系统”中完成录入和数据审核工作。审核结果通过政务外网直接传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数据平台。

  四、办理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表》(原件);
  (二)护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三)护工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介服务机构执照(复印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六)护工免冠白底彩色小2寸近照1张。
  办理医院外来护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时,应由护工本人将上述所有材料提交到护工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的区卫生监督所。
  鼓励由中介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为护工集体办理灵活就业信息登记。

  五、办理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
  由护工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服务受理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材料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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