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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31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31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超出核准功效、夸大宣传的现象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国办发[2005]20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市场秩序,确保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产或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在我省各类媒体发布前,要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核发批准文号。广告发布者变更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文案的,须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二、经省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我省发布之前,应持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审查表》原件及有关资料,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经审查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保健食品审查表》上签署“准予备案”的意见。
  经省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我省变更广告发布文案的,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现正在进行宣传的,应尽快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四、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的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审查核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公告制度,严厉打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认真做好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监督检查工作,对严重违法案件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力争年内实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的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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