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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30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稽联发[2007]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30

颁发部门

省公安厅、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黑食药监稽联发[2007]54号

2007年4月30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近期,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暑和要求,对辖区内涉药单位经营、使用“人血白蛋白”情况展开了拉网式专项监督检查,快检初筛和抽查检验可疑产品,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起由药监部门移交的假 “人血白蛋白”案件,对有关涉案嫌疑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又以紧急文件形式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27号),对继续做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当前专项监督检查进展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食品药品稽查局负责全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假劣“人血白蛋白”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指定专人负责领导指挥,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报告;省治安总队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侦查相关案件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各市(地)公安局治安支(大)队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移交假劣“人血白蛋白”案件的侦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均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导指挥,指定专门人员成立专案组负责涉及假劣“人血白蛋白”案件的侦查或并案侦查工作。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开展一次打击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专项工作。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拉网式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涉药单位要开展二次检查,并把重点放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力求在全省范围内不放过一条线索,不失控一瓶假劣药品。对于发现的可疑药品快速筛查后,需要检验的要立即抽样送省药品检验所,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地公安机关对于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或移交的案件要立即介入调查,逐级追查假药来源,严厉打击假药销售网络和制售黑窝点。已有立案案件地区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案件的侦办力度,尽快深挖上线,尽早结案。对侦查案件的情况也要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通报。

  三、落实报告,及时准确。各市(地)药品监管部门在抓好专项监督检查、相关案件查处的同时,要落实好每日报告制度,利用打假在线网络将辖区的检查或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各市(地)公安机关侦查假劣“人血白蛋白”案件情况要及时向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报告。

  国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对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初组织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人血白蛋白”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一些地区陆续发现了不含有效成份的“人血白蛋白”假药,严重危及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为加大对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决定将查处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作为当前全国药品打假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部署,共同督办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打击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联合开展一次打击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专项工作。各地药监、公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要确定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加大协调、督办力度;要充分利用舆论宣传,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与新闻媒体配合,广泛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对造假分子形成强大的心理攻势

  二、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人血白蛋自”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6号)和《关于查处不合格人血白蛋白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7号)要求,继续做好“人血白蛋白”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案单位和个人的查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追查假药的来源和窝点;对涉案的药品经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各地要求协查、核查的内容,要立即予以调查核实并回复。对不含所标明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涉嫌制售假药案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具司法鉴定结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的查处工作。要加强与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密切关注药品监管部门对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的查处情况。对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对涉嫌制售假劣“人血白蛋白”药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查,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销售网络和制造窝点,严肃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地专项工作的部署情况、行动进展、案件查处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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