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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涉嫌违法生产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4

发文字号

食药监药化监〔2015〕22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总局发布通告,通报了在总局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抽验中,你省长春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红石药业有限公司和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风湿关节炎片经青海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出松香酸;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吉林省华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跌打丸经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出松香酸。

  你省多家企业多个品种多个批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有一定的区域聚集性。尤其是长春市、通化市分别集中了百余家药品生产企业,产品雷同,竞争激烈,近年连续发生多起质量事件,提示可能存在潜在的区域性风险。

  请你局高度重视,按照通告要求,监督上述企业立即召回涉事批次的所有上市药品,查清流向,确保召回到位,并予以监督销毁;暂停涉事品种的生产,在未查清原因、彻底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依法严厉查处;如发现企业购进的中药饮片存在非法染色、掺假问题,要追根溯源,直至追查到违法源头;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同时,请你局组织对长春市、通化市药品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顿,重点检查原材料购进、是否按照处方工艺生产、产品的检验放行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严厉查处,相关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请将不合格药品的查处和集中整顿情况于3月15日前报告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5年2月1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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