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闽卫基层函[2014]518号
2014年11月2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一)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信息采集,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健康档案与基层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人群等为重点,将健康档案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借鉴、学习福州市等地区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信息自助查询设备的经验,方便居民应用社保卡自助查询健康档案信息,提高健康档案利用率和使用成效。
(二)丰富健康教育内容和形式。要将健康教育融入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结合爱国卫生工作和各种卫生主题宣传日,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加强个体化健康指导,为重点人群制订适宜的健康教育方案,提高服务对象参与度和依从性。居民健康素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75%以上。
(三)巩固和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各地应加大流动人口预防接种力度,定期开展漏种排查、及时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强化安全注射,有效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将预防接种工作与儿童保健工作有机结合。
(四)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在基层卫生信息系统录入分娩信息。基层医疗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并按照规范要求,为辖区内7岁以下儿童提供相应频次的健康管理服务,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五)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推进基层医疗机构按规范要求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使早孕建册率达到8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5%以上。
(六)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各地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和工作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有序做好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确保老年人健康体检率达70%以上。各地应规范老年人体检项目,全面开展规定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项目(确无体检条件的,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并做好个体化健康指导。
(七)提高慢性病管理率和控制率。加大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筛查和发现力度,并及时将新发现患者纳入健康管理。将慢性病随访工作与基层医疗服务相结合,根据患者病情,加强生活方式和用药指导,提高患者依从性和血压、血糖控制率。高血压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38%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25%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均应达到60%以上。
(八)加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要加强与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以及与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的协作,及时发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及时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将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加强分类管理,根据患者病情相应增加随访次数,使规范化管理率达到60%以上。
(九)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及时做好发现、登记、上报等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人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等工作。
(十)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加大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老年人、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做好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和儿童保健中医指导服务,使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30%以上。
(十一)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加强与卫生监督机构的配合、协作,认真开展巡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提高其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一)落实资金筹集及拨付工作。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本级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要。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给予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另行适当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等工作经费。
(二)细化经费补偿标准。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农村地区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在城市地区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调整部分项目经费补助标准,取消新建居民健康档案补助。适当提高健康教育、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补助标准,详见《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2014年版)》(附后)。
各地应参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偿参考标准(2014年版)》,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项目补偿标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完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数量和质量,及时兑现补助经费。
(三)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在乡村医生承担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同时,统筹安排好相应的补助经费。用于发放乡村医生的资金,可根据常住人口预拨一定比例,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给予发放。城市地区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服务能力、服务人口等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及比重,根据实际服务量拨付资金。
三、完善组织管理,强化业务培训
(一)健全管理组织。各地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健全管理组织,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要协助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细则)、绩效考评办法等,落实指导、培训等职能,做好项目进展情况的审核和定期报送。
(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全科医学知识、社区护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综合服务能力。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健全绩效考核机制
(一)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各地应结合2014年项目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在《2013年度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调整绩效考核力度,做好本地区考核组织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得到提高,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得到落实,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五、公开服务信息,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知晓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显著位置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和服务方式等,自觉接受居民和媒体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