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2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3]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府办发[2013]47号

2013年10月12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卫生局制定的《崇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专家机构
  2.4专业技术机构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3预警行动
  3.4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4.2分级响应
  4.3响应措施
  4.4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抚恤和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保障
  6.5交通保障
  6.6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7.2演练
  7.3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实施
  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件分级
  (1)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见附件):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3)同类事件中累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发生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高温中暑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事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崇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资源整合、依靠科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是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县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县应急办负责。

  2.2工作机构
  县卫生局作为卫生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承担相应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3专家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与本县其他相关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4专业技术机构
  本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实施应急处置。

  3预警预防与报告机制

  3.1信息监测
  (1)本县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2)县卫生局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疾控中心按照国家和全市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Ⅲ级预警信息分别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卫计委视情发布。
  Ⅳ级由县政府或由县政府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视情发布。
  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依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县应急办、卫生局等部门可视情采取相关预防性措施。

  3.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本县各级卫生部门等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有关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责任报告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本县各级卫生部门和政府报告。县卫生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同时,迅速汇总和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应急办口头报告,2小时内向县应急办书面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在接到其他区卫生部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县发生,并按照市卫计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1Ⅰ、Ⅱ级响应
  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由其指定人员担任指挥长,按照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落实有关处置措施。
  4.2.2Ⅲ级响应
  县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计委搞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Ⅳ级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成立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或由其指定人选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县卫生局要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4.3响应措施
  4.3.1县政府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与应急处置。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后,可以宣布疫区范围。
  (4)控制疫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县范围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视情组织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开展流动人口流行病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要视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组织相关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
  (7)发布信息。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
  (8)组织群防群控。督促在崇市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搞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卫生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区域的应急处置进行督导和检查;负责对本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与通报信息。及时收集市卫计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6)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培训。根据市卫计委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分级组织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等及时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3)搞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负责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协助县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4.3.4县疾控中心
  (1)报告信息。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
  (2)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县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开展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根据市疾控中心的要求,开展危险因素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和运送标本、承担现场和实验室检测任务,查找致病原因。
  (4)制定技术方案。县疾控中心协助县卫生局根据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县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负责本县各级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4.3.5县卫生监督所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对存在问题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4.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移交指定机构。
  (2)及时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事态发展通报县卫生局,并上报县应急办。

  4.4应急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局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计委。

  5.2抚恤和补助
  民政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3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为日常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提供支撑;实现卫生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县、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县医疗救护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逐步在本县建成覆盖全县、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局根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组建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县卫生局选择县疾控中心和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与演练任务。

  6.2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经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县发展改革委、经委等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和县政府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中应急物资的调用和供应,各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6.3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县卫生局报请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4通信保障
  县信息委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信息。

  6.5交通保障
  县交通港口局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配合。

  6.6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利用广播、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演练
  各级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3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4)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5)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编制与解释,报县政府审定。同时,根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明县卫生局

  2013年9月30日

  附件: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现肺鼠疫病例;
  (二)发现肺炭疽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本市在内的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
  (五)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传入本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六)发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七)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
  (八)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现肺炭疽病例,尚未造成扩散;
  (二)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
  (四)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本市,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高致病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人员感染或死亡,以及省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街道、乡镇;
  (二)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在本市及各区县中心区域首次发生;
  (三)在一个区县内,乙、丙类传染病一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四)一个区县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五)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六)区县级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个街道、乡镇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二)一个街道、乡镇发生霍乱流行,在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三)区县级及以上卫生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