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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守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3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食[2009]86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切实做好2009年国庆节前后有关工作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守和监管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守工作。国庆长假期间,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逐级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省级监管部门要在9月15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国庆长假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班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庆60周年重大庆祝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504号)的要求,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从9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情况,填写《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妥善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逐级制定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目前地方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各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职能交接工作。已经交接的,要立即向国家局报告,并履行好新的职能;尚未交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所在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能,承担监管责任,全面加强监管,不得出现监管脱节现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电话:
  010-68316825,68310909(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联系电话:
  010-88330552,88330542,88375603(传真)

  附件1.国庆长假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班表
    2.国庆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国庆长假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值班表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值班日期

相关人员

姓 名

职 务

电 话

传 真

  机

10月1日

带班领导

值班人员

10月2日

带班领导

值班人员

10月3日

带班领导

值班人员

10月4日

带班领导

值班人员

10月5日

带班领导

值班人员

10月6日

带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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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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